土地的取得及拥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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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外国人(或外国法人)取得韩国领土内的土地,或韩国国籍持有者(或韩国法人)因变更国籍等原因成为外国国籍持有者(或外国法人)的情况下,应根据《外国人土地法》到相关土地管辖政府机构申报土地取得事实。
土地取得申请
- 对象:在韩国签订土地取得合同的外国人
- 申请期限:从签约之日起60日之内,通过继承、拍卖等不是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时须在6个月以内申请
- 提交材料:外国人土地取得申请书、身份证(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签发)、合同书副本1份
合同以外的原因证明材料(例)继承:继承人的家庭关系证明或被继承人的除籍副本等 - 罚款:延迟或未进行土地取得申请时 (按照《外国人土地取得法》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)
继续拥有土地申请
- 对象:韩国人(韩国法人)变更为外国人(外国法人)后,希望继续持有土地时
- 申情期限:自变更为外国人(外国法人)之日起6个月以内
- 提交材料:国籍变更证明材料(个人:公民权复印件、法人:外国法人变更证明材料等)
罚款:未申报或谎报土地取得时,将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
- 咨询
- 龙山区厅房地产信息科 (电话:02-2199-6954)